《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第1項但書第1款至第3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
監察院為落實利衝法公開透明之立法目的,爰建立「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補助交易身分關係公開及查詢平臺」。此平臺目的在於:便利各機關團體集中公開補助或交易行為之身分關係及提供公眾查詢。
上架日期:
114-10-17
資料維護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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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最後更新日期:
114-12-17